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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公告2022年第4號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六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現(xiàn)將我市印花稅納稅期限公告如下:
一、單位應稅合同印花稅按季申報繳納。偶然發(fā)生業(yè)務的,也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個人應稅合同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經常發(fā)生業(yè)務的,也可以按季申報繳納。
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jù)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因生產經營需要的,也可以按季申報繳納。
三、應稅營業(yè)賬簿印花稅按年申報繳納。
四、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按次申報繳納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按年申報繳納。
五、本公告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小規(guī)模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2022年7月1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讀
發(fā)布時間:2022-07-01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與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十九號),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按年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季度、年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實行按次計征的,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繳納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4號)第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jù)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yè)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根據(jù)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了我市印花稅納稅期限。
二、公告的重點內容
(一)明確了納稅人的印花稅納稅期限
根據(jù)印花稅政策依據(jù),為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便利征管,兼顧新舊政策銜接,結合征管實際,確定了我市印花稅納稅期限:
1.原則上將原按月申報的應稅合同印花稅統(tǒng)一調整為按季申報。因經營需要、偶然發(fā)生的,也可以按次申報繳納。個人應稅合同仍按次申報繳納。因經營需要、經常發(fā)生的,也可以按季申報繳納。
2.鑒于一般情況下,書立應稅產權轉移書據(jù)行為多為一次性的特點,確定應稅產權轉移書據(jù)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同時,因經常書立產權轉移書據(jù)而難以在每次書立后申報繳納的,也可以選擇按季申報繳納,比如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
3.應稅營業(yè)賬簿印花稅計稅依據(jù),為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鑒于經營性單位財務核算周期一般按會計年度,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十一條,“已繳納印花稅的營業(yè)賬簿,以后年度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比已繳納印花稅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計算應納稅額”的規(guī)定,確定應稅營業(yè)賬簿印花稅按年申報繳納。
4.鑒于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征收成本過高,確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應稅憑證印花稅,按次申報繳納。按次申報繳納確有困難的,也可以按年申報繳納。
(二)廢止我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規(guī)定的公告
一是《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9年第2號)
二是《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小規(guī)模納稅人印花稅納稅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12號)。
三、公告的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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