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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政策問題的批復
皖稅函(稅收個案批復)〔2018〕1號
國家稅務總局安慶市稅務局:
你局報送的《國家稅務總局安慶市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宜稅發(fā)〔2018〕31號)收悉?,F(xiàn)將相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利息支出扣除問題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規(guī)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征土地增值稅幾個有關問題的批復﹥的通知》(皖地稅政三字〔1996〕182號)第1條規(guī)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jù)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
二、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時以土地投資入股扣除問題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第六條規(guī)定,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2003年5月將其名下的土地投資到另一開發(fā)公司。該土地購買原價為1970萬元,投資時雙方作價為3000萬元,投資方取得一定股權,被投資公司以3000萬元作為土地成本入帳,被投資公司再轉讓時,應以投資時雙方作價的3000萬元作為被投資企業(y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特此批復。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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