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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件標題 關于政府收回房屋取得補償款是否征收增值稅的問題?
您好,我公司有一幢房屋被政府收回用于擴寬城市道路,政府與企業(yè)簽訂的補償協(xié)議列明4項補償:1、房屋(含土地使用權)的補償;2、勞動力安置的補償、3、拆遷的獎勵;4、房屋租金補償,請問企業(yè)收到的這幾項補償是否需要交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
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規(guī)定:“第九條 應稅行為的具體范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執(zhí)行。
第十條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于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
第十一條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
第三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附件《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規(guī)定:“三、銷售不動產
銷售不動產,是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yè)務活動。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業(yè)營業(yè)用房、辦公樓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進行其他活動的建造物。
構筑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水壩等建造物。
轉讓建筑物有限產權或者永久使用權的,轉讓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所有權的,以及在轉讓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一并轉讓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權的,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guī)定》規(guī)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項目免征增值稅,但是政府征收房屋,納稅人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屬于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按照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按照有關規(guī)定,12366納稅服務熱線提供的咨詢答復僅作為指導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參考意見,實際的執(zhí)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為準。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lián)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主管稅務機關。
答復機構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納稅服務中心(稅收宣傳中心) 答復時間2019-10-16 15:50
咨詢電話:13700683513
公司名稱: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區(qū)滇池柏悅3幢19樓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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