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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發(fā)布及解讀
云南百滇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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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公告
2019年第4號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
 
為提升納稅服務質(zhì)效,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實名辦稅的有關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nèi)實行實名辦稅?,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實名辦稅,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前,對相關人員的實名信息進行采集和驗證的制度。經(jīng)過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再次辦理相關涉稅事項時,不再提供登記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等資料。

二、實名信息采集的人員包括:辦稅人員,指代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人員;特定法定代表人,指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非正常戶及其他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需要進行實名信息采集、驗證的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

三、實名信息采集的內(nèi)容包括:姓名、身份證件類型及證件所含其他信息、移動電話號碼。身份證件中人像信息無法采集的,單獨采集實時人像信息。

身份證件類型包括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四、實名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

(一)現(xiàn)場采集。前往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辦稅人員提供:本人身份證件、加載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登記證件或者加蓋納稅人印章的登記證件復印件、辦稅人員為納稅人設立登記時未采集過基礎信息的人員提供《辦稅授權委托書》、辦稅人員為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的人員提供《業(yè)務委托協(xié)議》。

(二)網(wǎng)絡采集。登錄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電子稅務局(http://etax.yunnan.chinatax.gov.cn)辦理。

特定法定代表人因身體狀況等客觀原因不能完成實名信息驗證,可委托已完成實名信息驗證的辦稅人員持登記證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辦理實名事項。

五、需驗證實名信息的涉稅事項包括:
(一)確認、變更納稅人登記信息;
(二)發(fā)票票種核定;
(三)發(fā)票領用;
(四)發(fā)票代開;
(五)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
(七)注銷登記;
(八)按照規(guī)定應提供納稅人登記證件、辦稅人員身份證件方可辦理的涉稅事項。

六、辦稅人員發(fā)生變更或個人信息發(fā)生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納稅人未及時變更辦稅人員的,辦稅人員(不包括法定代表人)可以提供個人聲明,向稅務機關申請解除其與納稅人的關聯(lián)關系。

七、本公告施行前已在稅務機關采集過實名信息的納稅人,信息完整的,可直接辦理實名事項;信息不完整的,應在辦理實名事項時,補充采集實名信息。

八、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云稅發(fā)〔2017〕3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9年3月22日       

附件下載:
 

實名辦稅授權委托書和個人聲明
 
發(fā)布日期:2018年12月17日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征管和科技發(fā)展處

 
尊敬的納稅人:

實名辦稅已在全省上線,現(xiàn)將實名辦稅中使用到的辦稅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個人聲明提供給各位納稅人下載,請參考使用。其中:附件1.《辦稅授權委托書》在辦稅人員采集實名信息,添加、變更、解除與納稅人關聯(lián)關系時使用。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在法定代表人因身體狀況等客觀原因不能完成實名信息驗證,委托已完成實名驗證的辦稅人員辦理實名事項時使用。附件3.《個人聲明》在納稅人未及時變更辦稅人員,辦稅人員主動解除關聯(lián)關系時使用。

附件:
1.辦稅授權委托書;
2.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3.個人聲明。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17日

 
辦 稅 授 權 委托 書

 
    茲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證件類型         號碼                     )代表我單位(本人)辦理稅務事項,授權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諾嚴格遵守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
    原被授托人(        )先生/女士(身份證件類型
        號碼                  )不再辦理單位(本人)稅務事項(僅在解除委托關系時填寫)。
   委托人簽名: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為單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需加蓋單位公章)  
    受托人簽名: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委托人為單位且受托人非本單位職工的,需加蓋受托人任職單位公章)
備注:本委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委托人應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nèi)在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委托人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的,受托人從事委托稅務事項所產(chǎn)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

 

法定 代 表 人 授 權 委 托 書
 
           稅務局:
本人_________(身份證件類型: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納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納稅人識別號: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因為____________________無法完成實名信息驗證,委托_________(身份證件類型: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    年  月  日,到稅務機關辦理實名事項,辦理結(jié)果及相關法律責任由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負責。
特此授權。
 
委托人簽名:               聯(lián)系方式:
    受托人簽名:               聯(lián)系方式:      
 
 
                          納稅人(印章)  
                         年    月    日  
         
 
個  人  聲  明
 
                 稅務局:
本人         (身份證件類型: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在以下納稅人的任職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
1.納稅人識別號:                名稱:                    
 離職后原任職單位未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維護;
 任職單位出現(xiàn)異常情況無法正常辦理離職手續(xù);
 被其他單位冒用個人身份信息;
 其他:                            。
2.納稅人識別號:                名稱:                    
 離職后原任職單位未及時報告稅務機關維護;
 任職單位出現(xiàn)異常情況無法正常辦理離職手續(xù);
 被其他單位冒用個人身份信息;
 其他:                            。
   (可另附表)
本人上述聲明完全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法律責任。本人承擔相應解釋義務,并承諾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就上述情況開展相關調(diào)查核實事宜。
 
                         聲明人:
                             聯(lián)系方式:      
                         年    月    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的解讀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實名辦稅的部署要求,云南省稅務局制定發(fā)布了《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實行實名辦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xiàn)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臺背景

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jié)合、優(yōu)化服務工作要求,為貫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部署要求,進一步優(yōu)化稅收服務,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有效打擊虛假注冊、套票虛開等違法違規(guī)行為,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決定在全省范圍內(nèi)全面實行實名辦稅,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內(nèi)容

(一)實名信息采集人員的范圍

辦稅人員,指代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的人員,可以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jīng)營者)、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稅務代理人或經(jīng)法定代表人授權的其他人員。

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jīng)營者)、財務負責人、辦稅人員不是同一人時,采集辦稅人員實名信息即可;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jīng)營者)或財務負責人同時是辦稅人員時,以辦稅人員身份進行一次實名信息采集即可。

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非正常戶及其他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的需要進行實名信息采集、驗證的納稅人,既要采集特定法定代表人的實名信息,又要采集辦稅人員的實名信息。

(二)非正常戶實名信息的采集環(huán)節(jié)

納稅人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法定代表人再次出現(xiàn),到主管稅務機關解除非正常戶時采集實名信息。

(三)證件所含信息

《公告》所稱“身份證件類型及證件所含其他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證件號碼、證件簽發(fā)機關、證件有效期限、人像信息。

(四)《辦稅授權委托書》和《業(yè)務委托協(xié)議》的適用范圍

辦稅人員為納稅人設立登記時已采集過基礎信息的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人,采集實名信息時,不需提供《辦稅授權委托書》。

辦稅人員為納稅人設立登記時未采集過基礎信息的人員,采集實名信息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辦稅授權委托書》,該委托書可使用稅務機關提供的參考格式,也可由納稅人自行擬定。

辦稅人員為涉稅專業(yè)服務機構的人員,采集實名信息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與納稅人簽訂的《業(yè)務委托協(xié)議》。

三、《公告》的執(zhí)行時間及廢止文件

為更好地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根據(jù)《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發(fā)布)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云稅發(fā)〔2017〕3號)同時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云南省稅務局
2019年02月12日 


被廢止的文件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2017年第3號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公告

 

為提升納稅服務質(zhì)效,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降低納稅人及其辦稅人員在辦稅過程中的涉稅風險,加快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實名辦稅的有關要求,云南省國家稅務局決定自 2017年 6月 1日起 在全省范圍內(nèi)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含義

 

辦稅人員實名辦稅是指對納稅人的辦稅人員(包括稅務代理人)身份確認的制度。辦稅人員在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有效個人身份證明,國稅機關采集、比對、確認其身份信息后,辦理涉稅事項。

 

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適用范圍和采集對象

 

在全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各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涉稅事項,以及納稅人的辦稅人員使用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網(wǎng)上辦稅服務廳時,均適用辦稅人員實名辦稅制度。實名辦稅的采集對象為云南省由國稅部門管轄的所有納稅人,涉及的人員主要包括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財務負責人、辦稅員、領票員、稅務代理人和經(jīng)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授權的其他人員。

 

三、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采集內(nèi)容

 

辦稅人員首次在國稅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提供相關信息資料,主管國稅機關核實后采集其身份信息。我省國稅系統(tǒng)采集的辦稅人員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信息、手機號碼、指紋、辦稅人員承擔的辦稅職責、稅務代理合同(協(xié)議)或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等相關資料的信息。

 

本公告所稱身份證件是指在有效期內(nèi)的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港澳居民來往內(nèi)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國公民護照。

 

四、辦稅人員身份信息的采集方式

 

辦稅人員首次辦理涉稅事項時,需要根據(jù)不同情況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辦稅人員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yè)主的,需出示稅務登記證副本(實行“五證合一、一照 一碼 ”、“兩證整合”的納稅人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本人身份證件原件;

 

(二)辦稅人員是財務負責人、辦稅員、領票員或被授權的其他人員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授權方的辦稅授權委托書原件;

 

(三)辦稅人員是稅務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證件原件、稅務代理合同(協(xié)議)原件。

 

五、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涉稅事項范圍

 

2017 年6月1日 至 2017年 10月 31日 為過渡期,納稅人辦理以下涉稅事項時,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

 

(一)未實行“五證合一、一照 一碼 ”“兩證整合”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設立、變更、注銷的;

 

(二)實行“五證合一、一照 一碼 ”“兩證整合”的納稅人首次辦理國稅業(yè)務及辦理登記信息變更的;

 

(三)辦理發(fā)票種類核定與調(diào)整、發(fā)票領用、發(fā)票代開、申請使用經(jīng)營地發(fā)票、發(fā)票真?zhèn)舞b別等發(fā)票類業(yè)務的;

 

(四)開具清稅證明、完稅證明、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等稅收證明的;

 

(五)未在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因臨時經(jīng)營需要代開發(fā)票的;

 

(六)開通網(wǎng)上辦稅功能、查詢變更密碼及數(shù)據(jù)信息維護的。

 

2017 年11月1日 起,全部涉稅事項均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

 

六、辦稅人員實名辦稅的具體辦稅流程

 

(一)完成實名身份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到實體辦稅服務廳申辦本公告第五條規(guī)定的涉稅事項時,辦稅人員應輸入指紋信息,經(jīng)稅務機關對人、指紋信息一致性進行比對認證。辦稅人員身份信息通過比對的,繼續(xù)辦理業(yè)務;未通過的,待核實、采集、確認其身份信息后再辦理業(yè)務。

 

(二)辦稅人員在云南省國家稅務局網(wǎng)上辦稅服務廳申辦涉稅事項時,國稅機關隨機向納稅人發(fā)送驗證信息,辦稅人員接收驗證信息后,需要進行身份驗證。驗證通過的,繼續(xù)辦理業(yè)務;驗證不通過的,暫不辦理業(yè)務,待驗證通過后,繼續(xù)辦理業(yè)務。

 

七、實名辦稅實施步驟

 

2017 年6月1日 至 2017年 10月 31日 為過渡階段。過渡期內(nèi)未進行身份信息采集的辦稅人員辦理涉稅事項的,應從 6月 1日 之日起5個月內(nèi)到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完成身份信息的采集。

 

2017 年11月1日 起,所有涉稅事項均實行辦稅人員實名辦稅。

 

八、注意事項

 

(一)主管國稅機關在采集、核實和確認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時,辦稅人員應提供有效證件和真實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辦稅人員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證件,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將暫停為其辦理涉稅事項。

 

(二)辦稅人員發(fā)生變化或者辦稅人員的手機號碼等信息發(fā)生變更的,需及時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辦稅人員身份信息變更手續(xù)。授權或代理行為到期或終止的,納稅人需及時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辦稅人員信息維護,確保在稅務機關登記的辦稅人員身份信息準確無誤。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辦稅員的信息修改后,納稅人還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稅務登記。

 

(三)各級國稅機關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辦稅人員的身份信息,保障實名辦稅中涉及的辦稅人員信息安全。 

 

本公告自 2017年 6月 1日起 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2017 年5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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